周立太律师
26-06-10 09:16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就退休返聘人员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单位案件的规定

高端法务

近一段时期,遇到有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参加民事诉讼,被个别法院办案人员拒绝,法院的理由是退休返聘人员虽然有法律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对单位的纠纷也有完全掌握,单位有授权委托书,有出庭推荐书,从形式上符合民事诉讼法六十一条和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八十六条关于单位职工代理民事案件的法律规定。但是,个别办案人员属于退休返聘人员,不能签到劳动合同,不能缴纳社保,判定为不是合法的劳动人事关系,于是就擅自决定,拒绝退休返聘人员代理单位诉讼。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签订有合法的用工合同,接受单位管理,按月支付工资,能不能受单位委托,作为单位职工参加诉讼,不再纠结,不用讨论,现直接通过最高法院的权威规定说话,如果再遇到个别办案人员刁难,就不是他们知识不足的问题,可以直接以滥用职权,枉法裁判进行投诉,要求纪检监察部门追责,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退休返聘人员能不能在符合代理要件的前提下参加诉讼,绝对不是那个人说了就算的,今天一次性把这个事说清楚。

最高法院民一庭对“合法劳动人事关系含劳务、返聘”的权威原文: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2022版)》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4月,民一庭主编,对应《民诉法解释》第86条) 本条所称“合法劳动人事关系”,应作广义理解,既包括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也包括劳务关系、聘用关系、退休返聘关系等实际用工关系。判断是否属于单位工作人员,核心在于是否接受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工作并领取报酬,不以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必要条件。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属于合法的广义劳动人事关系,可依法以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代理民事诉讼。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2021版)》 (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月,民一庭主编,对应《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依法按劳务关系处理。该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合意建立的合法用工关系,受民法典保护,属于广义上的劳动人事关系范畴,而非无法律保护的非法关系。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官方论文(《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 退休人员再就业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但可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该劳务关系具备用工管理、报酬支付等核心特征,属于实际用工关系,在民事诉讼代理资格认定中,应纳入“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范畴。 4.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6〕399号,民一庭牵头) 认定“工作人员”身份,应当从实际用工出发,重点审查是否存在管理从属关系、实际提供劳动并获取报酬,不拘泥于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二、对应法条原文: 1. 《民诉法解释》第86条(法释〔2022〕11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2.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32条(法释〔2020〕26号)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总结: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官方释义书中明确:《民诉法解释》第八十六条所称“合法劳动人事关系”为广义概念,包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退休返聘关系等实际用工关系;判断核心是接受管理、实际履职并领取报酬,不以劳动合同或社保为必要条件 。退休返聘人员与公司签订用工协议形成的合法劳务关系,属于法定广义劳动人事关系,依法具备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代理民事诉讼的资格 。

作者:东方诉讼法学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高明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