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整形张维博士
26-06-10 08:19 微博认证:上海新健威医疗美容门诊部 整形外科医师

我咨询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关于挂名合议庭,即法官不参与开庭,但名义上出判决书的时候仍然署名,判决书上签字。这种“判而不审”性质是否违法?

本人说一说自己最近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的上诉案子,前一期我讲了把总经理职务侵占行为,法官擅自将案由确定为“不当得利”,结果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一分未赔。今天说一说第二个蹊跷的事情,即“挂名合议庭”。本人在提交上诉状的时候,一并提交了书面函,要求一定要有组成合议庭,不许一个法官独任审判。有文字,有书面的确认的。开庭的时候,一开庭我也就明确提出来了,告诉法官不能,其他审判员不能不在,不能判而不审,但是不予理睬。我想请教法律界的朋友以及汕尾中院当事法官(案号:(2026)粤15民终427号,陈尊民独自审理的,挂名审判长是许XX,另一位审判员是黄XX,)这种情况如何定性?

按照常识理解:
**这种“合议庭成员不参加开庭、只在判决书署名”,在法律上叫:合而不审、审而不议、挂名合议庭,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触碰司法审判的红线。**
我这个案子,提交上诉状时以及二审开庭时候明确要求陈法官要求合议庭成员全部到场,但被无视。

下面分三块:即**适用条件、法律底线、案子如何定性**理理思路,不知道对不对。

一、“判而不审”适用的条件(构成违法必须同时满足)
1. **案件依法必须合议庭审理**(二审上诉案,民诉法明确:二审必须合议庭,**不得独任**)。
2. **名义上是合议庭**(判决书署名3人:审判长+审判员)。
3. **实际开庭只有1人(陈法官1人)**,其他署名法官**全程未到庭、未听审、未质证、未发问**。
4. **未到庭法官没有合法委托、没有阅卷、没有参与评议**,**仅在判决书上签字**(挂名)。
5. **我明确提出异议被拒绝**(当庭口头都提过,法院仍强行开庭、强行判决)。
**满足这5条,是不是典型的“挂名合议庭/合而不审”,程序是否违法呢?**

二、法律底线是什么
1. 核心法条(二审必须合议庭,禁止独任)
《民事诉讼法》第41条(2023修正):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底线:二审=必须合议庭=至少3名审判员,** **绝对不允许“1人开庭、3人署名”**。

2. 合议庭成员的法定义务(必须实质参与)
最高法《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 **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阅卷、庭审、评议、裁判,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共同负责;不得以任何理由“只署名、不参与”。**
**底线:**
- 没开庭=没听审=没质证=没发言权=**无权署名、无权参与判决**;
- “只签字、不审案”=**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等于剥夺我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3. 违法后果(不是小瑕疵,是可撤销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二审改判/发回):
>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包括审判组织不合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最高法司法责任制:
> 法官**故意违反程序、挂名不审**,可追责、通报、影响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个人理解:二审挂名合议庭=程序重大违法=判决可直接撤销、发回重审。**

三、案子如何定性
1. **我书面+当庭明确要求合议庭、禁止独任** → 你已尽到异议义务,法院明知故犯;
2. **开庭只有1个法官,其他署名法官未到庭、未参与** → 典型“挂名合议庭/合而不审”;
3. **二审本应合议庭,却实质独任审理** → **审判组织严重不合法**;
4. **拒绝我的合法异议、强行推进庭审** → 是否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情节加重情节。

**我的困惑:**
本案**二审审判组织违法+合议庭成员挂名不审+剥夺当事人程序异议权**,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是否属于法定可撤销、发回重审的情形**,希望法律界朋友,帮我解惑。感谢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