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陆地区刑法在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上,只规定了刑法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我国台湾地区,还在适用的《中华民国刑法》则用了一章5个罪名来规定故意杀人罪。即第二百七十一條 规定 (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第二百七十二條 规定: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三條规定 (義憤殺人罪)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七十四條规定: (母殺嬰兒罪)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二百七十五條规定: (加工自殺罪)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其中,第二百七十五條规定的加工自殺罪值得借鉴,大陆地区对于这类案件,也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但是,确实与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并不完全相同,缺乏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存在着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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