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中涉宗教条款解读】(来自微信号“微言宗教”http://t.cn/AXXrIUEy)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涉宗教条款的立法背景
✅解析:部分地区存在借宗教名义引发民族矛盾、扰乱公共秩序的现象,宗教极端活动对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面对以上风险,亟须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防范。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
✅解析:该条款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角度出发,对可能以民族、宗教或习俗名义对个人婚姻选择进行干预的行为作出明确限制,体现了国家在维护公民权利与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制度性安排,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微观层面的社会基础。
针对某些地区存在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加剧民族隔阂的“族内婚”“教内婚”的隐性规则,该条款明确反对宗教与民族身份的特殊化,防止个别群体将自身习俗强加于社会公共秩序,强调任何形式的教规、习俗都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涉宗教条款的实施路径
✅解析:为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需在全社会范围内系统推进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普及教育,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及科学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加强普法宣传,明确告知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以及干涉婚姻自由的违法性,摒弃将宗教、民族习俗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的错误认知。
强化执法监督,对以宗教信仰、民族身份为由干涉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和惩戒,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牢固树立“国法大于教规”的意识,自觉摒弃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的隐性“规制”,推动形成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的良好局面。
(作者彭无情为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新疆宗教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西域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王哲为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