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出美玉
26-06-09 17:17

石头撰出《石头记》——石头享有著作权

[耶]
女娲氏炼石补天,将未用之石头弃在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该石头撰出了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故该石头享有《石头记》之著作权:

一、“作者自云”之作者,因“真事隐”,而自称“待在下将此来历注明”之“在下”。虽然“隐”去了自己的作者身份与形象,然而也放弃了自己的著作权。

二、自称“在下”者,用“假语村言”,写石头撰《石头记》,是赠送著作权于石头。故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享有《石头记》之著作权。

三、自称“在下”者,写大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之石头,撰出了记在石头上之《石头记》,然后写出“按那石上书云”,则是写该石头被变成“通灵”,不去女娲氏所补之天,而去梦中太虚幻境之“离恨天,灌愁海”,被“夹带”于中而去人间,记下了神瑛绛珠等(宝黛等),从“离恨天,灌愁海”下凡……归“离恨天,灌愁海”——“离”开人间“恨天”,饮愁“灌愁海”之故事,然后以“字迹分明,编述历历”之《石头记》,在石头上公示。

四、自称“在下”者,写空空道人从荒山无稽崖青埂峰下经过,看见一块大石上,“字迹分明,编述历历”,故而抄回,从而成为石头撰《石头记》的第一广告。

五、自称“在下”者,写孔梅溪题曰;写吴玉峰题曰;写“后因曹雪芹于悼红轩中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纂成目录,分出章回”,虽然为石头撰《石头记》,做出了广告,但毕竟是“题而不撰”;毕竟是“披阅增删而不撰”。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