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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09 09:15 微博认证:银川市委市政府官方微博

【普法动画宣传:维权靠档案——公众权益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源:银川市档案局、银川市档案馆) http://t.cn/AXX11D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