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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6月9日】
法综中法史
年仅七岁的李某拾取剪刀,至街玩耍,其姐姐何李氏令其拿回,李某将剪刀掷还正巧年仅六岁的张某走到何李氏身旁结果误伤张某,使其毙命。查此案伤由误中,死出不虞。既无争斗情形,亦非因戏起畔,又因其年仅七岁,照例免罪。
请结合上述材料,说明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

【参考答案】
该案例中,在作出判决时,考虑李某系误杀张某,反映了中国古代断案中区分故意和过失的原则;又考虑李某年仅七岁,依律免罪,反映了中国古代另一定罪量刑的重要原则——矜老恤幼原则。
西周借鉴夏、商两代刑事法制的经验与教训,在明德慎罚及礼治思想的指导下,刑事法制更为完善。在定罪量刑的原则方面,体系初步建立。
第一,矜老恤幼原则
《礼记·曲礼上》有:“八十、九十日耄,七年日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可见80岁以上的老人及7岁以下的儿童犯罪不必承担刑事责任。《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赦之法”:“壹赦日幼弱,再赦曰老龙,三赦日蠢愚。”儿童、老人及痴呆者犯罪,除故意杀人外,一般均可依法赦免不追究刑事责任。以上这些史料均进一步证明西周时期对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爱护与照顾,是贯彻“明德慎罚”思想的体现。但必须指出的是,该原则所救免的这些人对社会的危害性本来就不大,实行矜老恤幼原则,既可以彰显统治者的仁德,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这是这一制度在西周及其后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能够被采用的本质原因所在。
第二,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尚书·康浩》中有:“人有小罪,非省,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售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这句话中,肯是过失之意,非售,不是由于过失,即故意;非终为偶犯,惟终即惯犯。整句话的大意是虽犯有小罪,但不是由于过失,且是惯犯,虽犯的是小罪,仍不可不杀;反之,犯有大罪,但是由于过失所致,而且是偶犯,按刑法追究他的罪过时,是不应该杀掉此人的。可见,西周时已对犯罪主观状态的故意与过失有所区分,对惯犯与偶犯的不同危害性有所认识,对故意犯罪和惯犯从严惩处,对过失犯罪及偶犯从轻处罚。按照这一规定,前文案例中,李某是要将剪刀掷还,结果误致张某毙命,属犯有大罪,但是由于过失所致,且是偶犯所以不应该杀掉此人。《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宥之法”,“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日遗忘”,即未能识别加害对象的误犯行为及过失犯罪和无法预见行为后果的失误行为予以宽宥处理,减轻其刑事责任,也可看出对过失犯罪从轻处罚。定罪量刑时注意区分故意、过失、惯犯与偶犯,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
除此二者外,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还有:第三,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第四,世轻世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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