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出美玉
26-06-09 06:54

《石头记》之著作权——既可放弃又可赠送

[耶]
《石头记》之著作权,既可放弃,又可赠送,并非一成不变。而“真事隐”,则是放弃著作权,而用“假语村言”,则是赠送著作权于石头:

一、“作者自云”之作者,因“真事隐”,而自称“待在下将此来历注明”之“在下”,从而成为无作者身份与形象,但有话语权的自称“在下”者,既是放弃自己的作者身份与形象,又是放弃自己的著作权。

二、自称“在下”者,用“假语村言”,写石头撰《石头记》,是赠送著作权于石头。故石头撰《石头记》,是《石头记》之主体;故“按那石上书云”,是《石头记》之正文。

三、自称“在下”者,写“按那石上书云”,是写该石头被变成“通灵”,不去女娲氏所补之天,而去梦中太虚幻境之“离恨天,灌愁海”,被“夹带”于中而去人间,记下了神瑛绛珠等(宝黛等),从“离恨天,灌愁海”下凡……归“离恨天,灌愁海”——“离”开人间“恨天”,饮愁“灌愁海”之故事,然后以“字迹分明,编述历历”之《石头记》,在石头上公示,是赠送著作权于石头。

四、女娲氏补天未用之石头,拥有了赠送之著作权,则是因为“作者自云”之作者,因“真事隐”,而放弃了自己之著作权。

发布于 陕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