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宜佳被市场监管总局约谈# 1.行政责任约谈属于什么法律性质/措施?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
市场监管总局对美宜佳总部负责人进行的责任约谈,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采取的过程性、非惩戒性行政管理措施,其核心功能在于警示、告诫与督促,旨在提醒和指导企业及时自查自纠,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该项措施是一种柔性的行政指导行为,而非行政处罚,不具有直接的、物理上的强制执行力。
2.责任约谈、行政警告与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时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行政行为,它们在法律定位、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差异。(见图表)
3.关于约谈总部的法律意义:
直接约谈连锁品牌总部而非单一门店,体现了监管思路从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的事后惩戒,向管控连锁经营“体系”风险的事前预防与系统治理的转变。这精准锁定了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即品牌总部。总部对门店(无论是直营还是加盟)均负有法定的管理责任,且该责任不因内部合约安排而向消费者或监管机构免责。
无论是直营店还是加盟店,总部均负有不可推卸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修正)》第十九条,但责任的性质和侧重点有所不同:
对直营店的责任:是一种直接、全面的管理责任。直营店作为总部的分支机构,其人员、财务、运营完全由总部控制,其违法行为可直接视为总部的责任。
对加盟店的责任:是一种法律强制的管理责任,而非仅限于合同约定的商业管理。尽管加盟店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但其以“美宜佳”品牌经营,总部依据法律必须承担起管理义务。
#律师说法#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