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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6-08 17:00 微博认证:银川市委市政府官方微博

【普法宣传动画:档案不是“私事”——主体责任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二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档案工作,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延伸解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档案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不得将应当由单位承担的档案工作义务转嫁给个人。(来源:银川市档案局、银川市档案馆) http://t.cn/AXXnVlN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