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检察
26-06-08 16:28 微博认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再审监督化解婚约财产纠纷】
近年来
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不断见诸新闻媒体
其中因为高价彩礼引发的
恶性案件也屡见不鲜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通过监督建议
成功化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该案中,朱某某(男)与蒋某(女)经人介绍认识,于2023年2月7日按当地风俗在蒋某家举行了订婚仪式。朱某某向蒋某支付彩礼6万元以及价值3.7万元的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以下简称“三金”)。同年3月20日,朱某某与蒋某举办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2023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蒋某离开朱某某家后未归。期间,双方从未办理结婚登记。

2024年2月20日,朱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蒋某返还彩礼、改口费、衣物费等共计6.7万元,并退还“三金”。蒋某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朱某某返还其在订婚及举办婚礼期间支出的礼金、改口费、衣物费等共计9.97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由蒋某返还朱某某彩礼2.5万元,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和蒋某的反诉请求。

同时,朱某某认为蒋某涉嫌骗婚向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受理审查。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生效判决存在法定监督的情形。首先,朱某某已向一审法院提交销售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以结婚为目的为蒋某购买“三金”并完成交付,蒋某仅口头上答辩其离开朱某某家时未带走“三金”,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而一审法院将“三金”是否被蒋某占有及带走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朱某某。其次,朱某某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其向蒋某支付彩礼6万元,且蒋某已于订婚当天将该6万元存入银行,现金彩礼数额明确。一审法院判决蒋某返还彩礼2.5万元,未结合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嫁妆置办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长、是否存在过错等案件事实,详细论证彩礼从6万元折减至2.5万元的具体情形及其合理性,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积怨难以消除,检察机关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http://t.cn/AXXnGhVa @昆明市委政法委 @晋宁检察 #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