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文化旅游
26-06-08 14:34 微博认证: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微博

关于规范池州全市旅行社经营资质的告知书

全市各旅行社(含分支机构):
为深入开展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整治,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工作部署要求,现就我市旅行社经营资质自查整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旅行社已不符合设立条件。指旅行社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已不符合旅行社设立的许可条件。其中,“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二、旅行社终止经营。指旅行社已终止经营,或取得经营许可后长期未开业,开业后长期自行停业,未按要求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三、旅行社未按时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指旅行社在取得经营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未按时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旅游者损失,或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不再享受保证金减半政策的,5个工作日内未补足保证金;交纳的保证金存单或保函到期后未及时续存或续保;以保险方式替代现金交纳,在保险到期后未按规定转换为现金或保函方式交纳。
四、旅行社未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指旅行社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保险保额不足或保险期限已不在有效期内。
五、旅行社强制消费或严重损害旅游者利益。指旅行社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旅行社分支机构违规经营。指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等分支机构数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求,外省旅行社在我省未设立分社的市范围内违规设立服务网点,旅行社分社自行设立服务网点。
【法律依据】
以上六项情形,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规定:
1.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旅游行政许可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2.终止经营未主动注销的,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应当依法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并交回许可证件。
3.未按时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可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未按时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可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强制消费或严重损害旅游者利益的,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情形严重的,可依法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6.分支机构违规经营的,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引导旅行社依法注销不合规或不必要的分支机构。
请各旅行社严格对照以上要求,于2026年7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并同步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完成相关信息录入与材料上传。整改期限届满后,我局将组织复核。对不符合设立条件或存在违规经营的,将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将根据违法情形,依法予以撤销或吊销经营许可。
请各旅行社高度重视,珍惜经营资质,主动对照整改,以规范经营赢得长远发展。

池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