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酒店将4000只中华蟾蜍端上餐桌##一酒店加工中华蟾蜍售卖被罚13.5万余元#】6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某餐饮服务公司为追逐不当利益,漠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将目光投向了“中华蟾蜍”这一具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通过非法加工、经营相关制品规避监管,获取非法收益。2023年6月30日至2023年8月8日,该公司购进4000只中华蟾蜍作为原料,加工制作成食品后在其经营的酒店大量销售,获利27076元。
某市场监管局收到相关线索后,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询问。期间,应某餐饮服务公司申请组织听证,并经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后,于2024年12月对某餐饮服务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该公司购买中华蟾蜍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7076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共计135380元。
某餐饮服务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餐饮服务公司仍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某餐饮服务公司上诉称,中华蟾蜍不属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而应属于两栖动物。且其购买的前述中华蟾蜍是人工繁育的并具有养殖证,不属于野生动物的范畴。某市场监管局辩称,某餐饮服务公司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使用“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行为。其所作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某餐饮公司主张中华蟾蜍为两栖动物而非“三有”陆生野生动物,系对法律概念的错误理解。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情→http://t.cn/AXXTfQAD 视频自:http://t.cn/AXX0JJJ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