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一分钟考生被拒进考场#
规则的灵活性与人性化
人们常说,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整个社会的运行,或者说国家与社会的治理,都是建立在各种政策法律实施的基础之上。从国家层面来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也就是国家制度的法治化。从社会上各种事情和各种行为来看,也都是建立在各种规则、规章制度的基础之上所运行与实施的。没有规则,整个社会的运行就会乱套。基于法治的要求,无论制定和实施何种规则,都必须符合和遵守法律的规定。根据法理学的精神和《立法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组织所制定的各种规则,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违背与冲突,否则无效, 并且不受法律保护。
然而,法律也是具有人性化的。法律作为调整一定时期特定社会关系(在法律上体现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需要面向现实,解决现实问题,而不能过于理想化,缺乏可操作性。法彦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其可实施性。也正是基于此,大量法律制定的条款都会有例外的规定。所谓有原则,就有例外。原因在于,社会关系是十分复杂的,法律本身规定是静态的,社会关系的发生具有动态性。法律本身的抽象性,以及条文所规定内容的有限性,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地应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技术的发展,更使法律出现越来越多的滞后性。从这里也可以理解为何很多法律的规定都具有一定的弹性,规定了一些兜底性的条款。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使抽象的规定能够更好地面对和处理复杂的社会生活,特别是未来可能发生的相关纠纷。
以正在进行的高考为例,每年都有关于考生因为某种特殊的原因,耽误了进考场时间的新闻报道。 各个地方的教育机构和相关的考场组织部门都规定了相关的规则,如开始考试以后多长时间内禁止进入考场考试。这种规定当然是完全有必要的,否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考试的秩序,不利于优秀人才的选拔。然而,进场考试迟到的时间如果规定过于短暂,如仅一分钟,这就不大合理了。规则的制定,必须考虑现实性和人性化。极个别的考生迟到,肯定是有其特殊的原因。曾经有一个案例:一位考生在赶考过程中,在路边没有其他人的情况下,紧急救治一位突发疾病者,而耽误了一点考试的时间。该考生明知救治可能会耽误赶考,但为了他人的生命而宁愿放弃。像这种特殊的情况,因为在规则制定方面应当有特殊的考虑,而不能一刀切,凡是迟到几分钟就不能再进入考场考试。因为像这个案例中的行为,体现了一种大义,难能可贵。这种大义正是我们社会所需要的,应当为社会所充分肯定。像这种情况下,还因为耽误几分钟不能进教室考试,实际上会带来相应的负面后果,对这位考生来讲,也会极为不公平的。这一案例也给我们带来另外一个启示是:制定的规则,除了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以外,还应当体现一种正能量和正确的价值导向。
其实,其他各种社会规则,何尝不是如此。我们一方面要正视规则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也需要考虑特殊的情况,而不能一刀切。
总的来说,规则制定的科学性体现在于,能够适应其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情况,并针对特殊情况,保持必要的适用空间,考虑一定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只有这样,才能够通过制定和实施规则,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也才能更好地实现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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