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公章是否有效主要看被授权使用公章的人是否享有授权##以案说法#
博主曾经代理过一起案件,关于授权的问题争议非常大,但博主认为自己的见解是正确的,介绍给大家评一评。
一、案情介绍
2020年,某煤矿所有人甲与债权人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煤矿移交给乙,授权乙负责煤矿的全面生产经营,并由乙通过经营所的收益负责清偿煤矿所有对外负债。协议签订后,甲将其控制的煤矿证照及公章等全部移交给乙。在乙负责经营的过程中,丙以煤矿债权人的身份将煤矿起诉至法院,要求煤矿承担担保责任。乙委托丁作为煤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案件一审法院判决煤矿胜诉,二审法院针对丁的授权是否有效产生疑问。
二、法律解读
博主认为,乙使用公章委托授权丁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完全合法有效,理由是:
1、甲是煤矿所有人,有权将其煤矿委托他人生产经营,双方通过签订协议建立了委托的法律关系。在这个委托法律关系中,乙有权从事事实行为,如开采煤炭,也有权代表甲从事法律行为,如与第三方签订煤炭销售合同。
2、双方签订的协议含有概括性的授权。所谓概括性的授权,指的是授权并不具体明确包括哪些个别权限,而是依据意思表示的解释,合理确定全面生产经营所需的权限均包括在内。因此,凡是生产经营所需的权限,乙均当然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对煤矿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处分权(有权销售生产出的煤炭)。
3、因而,在第三方起诉煤矿时,乙作为煤矿的实际经营人及甲的受托人,有权指派(委托)丁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甲对乙的全面性的、概括性的,凡是涉及煤矿生产经营的事务,只要不是损害煤矿的事务,不给煤矿增加特别债务,乙均当然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虽然甲与乙之间的协议没有涉及诉讼事项,但解释上乙当然有权进行处理,特别是甲委托乙处理煤矿的全部债务。
4、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1)任何人均有权自己行使权利,比如物权,也可以将权利委托他人行使;(2)但是任何人不能将其不享有的权利或超越自己权限的权利委托给他人行使;(3)乙并非煤矿所有人,也不属于煤矿工作人员,其使用公章的行为有效,关键在于甲对其进行了授权。因此,公章本身不代表权限,要看使用公章的人有没有这个权限。
5、在使用人享有权限的情况下,即便公章不是同一枚,也不妨碍任何效力,即便没有公章,使用人签字的情况下,也不妨碍任何效力。
6、如果甲时候否认丁的授权则如何?曰:甲已经对乙进行授权,如果该授权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乙已经做出的指派(委托)丁的行为就是有效的,不因事后甲否认而无效。
7、从另一个角度说,甲否认乙对丁的授权也违反了双方的委托经营协议,甲否认乙的授权或以此为理由撤销对乙的授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生效力。(关于委托人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委托合同的问题此前有分析博文)
三、结束语
本案二审发回重审,十分遗憾,但博主不会改变自己的法律见解。这件事情以后,2023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该解释第二十二条体现了加盖公章是否有效看“权源”的立法思想,虽然迟了,但还是来了。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