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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杀人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有自首情节】手持菜刀和尖刀,34岁辽宁男子张某当街砍杀与自己有口角纠纷的33岁贵州厨师罗甲,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2024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被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10万元。

根据铜仁中院一审判决书记载的查明事实,2024年7月20日晚21时左右,张某携带刀具,守在铜仁市万山区万和新城某餐厅后门,趁罗甲下班走出后门时与之纠缠,要求其打电话给该餐厅另一厨师罗乙,被拒绝后继续纠缠、追逐、拉扯罗甲,为了摆脱张某的纠缠,罗甲出于本能反应打了张某。张某遂掏出刀捅刺罗甲。此后张某自己报警,等待警方抓捕,120急救人员赶到后确认罗甲当场死亡。

案发后张某交代,他在万和新城某餐厅打工期间认识了厨师罗乙,并成为好朋友。后他辞职出来自己开店,邀请罗乙一起开店。但营业后不久,因生意不好,店铺关门,罗乙回到之前上班的餐厅继续上班。闭店后,张某发现经营期间欠外债2万余元,遂要求罗乙一同分摊损失。2024年7月18日,张某在前往罗乙工作的餐厅找其协商时,罗乙拒绝承担损失,在餐厅工作的另一厨师罗甲为罗乙帮腔说话,两人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不欢而散。

此后张某越想越生气,蓄谋报复罗乙、罗甲二人,欲将两人杀死。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称:“如果政府不判我死刑,我出来之后肯定还要杀罗乙。”

据了解,受害人罗甲,贵州安顺关岭县人,殁年33岁,被告人张某,辽宁抚顺新宾县人,案发时34岁,2011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6年10月9日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仅仅因为合伙亏损两万元的分摊纠纷,就采取蹲守、预谋报复杀人,当罗甲拒绝配合联系报复对象罗乙,张某就持刀捅刺、砍杀罗甲,导致罗甲当场死亡。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为严重,其还扬言如果能出狱将要继续实施报复杀人犯罪。庭审中对被害人及其亲属没有半点忏悔和道歉,毫无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予严惩,其虽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6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被害人父亲罗某雄处获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和被告人在一审宣判后均不服提起上诉。4月13日,法官在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宣读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被告人张某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改判理由是“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张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限制减刑”。

受害人家属不服提出申诉,5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家属申诉,希望其息诉服判。更多内容请查看原文>>http://t.cn/AXXpnL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