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认罪认罚规定】最高检认罪认罚规定”应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于2026年4月30日联合发布的修订版《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26〕5号),该文件同步废止了2019年的旧版指导意见。该新规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性完善,其核心变化与规定主要包括:
1.强化量刑建议的说理与沟通提前告知与充分沟通: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必须告知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值班律师拟认定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情节及对应幅度、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及法律依据,并进行充分沟通。
强化量刑说理:量刑建议需说明理由和依据,释明从宽或从重幅度。
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围绕量刑建议、程序适用等事项听取意见、签署具结书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归档,为自愿性审查提供客观依据。
2.规范量刑建议的调整程序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被告人、辩护人有理有据提出异议的,可以告知检察院调整。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但需重新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调整后仍明显不当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明确不起诉案件的认罪认罚适用对于相对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仍需认罪认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若反悔或未履行具结义务(如退赃退赔),检察院可撤销不起诉决定或维持原决定。
4.保障辩护律师在场权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必须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严禁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
5.完善反悔与撤回机制检察院不得随意反悔。除因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导致原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外,检察院不得单方撤销或变更已签署的具结书和量刑建议。
当事人反悔的后果:当事人反悔后,具结书失效,检察院将依法处理。但无正当理由反悔(如仅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可能引发检察院抗诉,进而导致二审可能加重刑罚。该新规旨在通过细化程序、强化权利保障和权力制约,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更加自愿、合法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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