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德律》秉持“务使宽简”的原则,彰显了一个新兴帝国治世济民的信心。
李渊这一宗旨在他的后代身上的有效传承。秉承《武德律》确立的法治精神,唐太宗即位之后,便对这一开国之法进一步做出修订,“比古死刑,殆除其半”,“于隋代旧律,减大辟入流九十二条,减入徒者七十一条”,是为《贞观律》;及至高宗,长孙无忌等人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再行宽简之法,是为《永徽律》。此后,高宗又着人对《永徽律》做出具体解释,形成《唐律疏议》。一部《唐律》,历经三朝,终至完善。
毫无疑问,《唐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是非常重要的。清人纪昀曾云:“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故宋世多采用之。元代断狱,亦每引为据。明洪武初,命儒臣同刑官进讲《唐律》。后命刘惟谦等详定《明律》,其篇目一准于唐。”宋元明清的律文尽以《唐律》为蓝本。
发布于 英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