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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6月6日】
法综法理
甲男因与妻子乙婚后多年无子而长期不和。后甲因见义勇为认识丙女。两人互生爱意。长期同居并生一子。后甲生癌症,病重期间立遗嘱并公证把家庭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留给丙。甲死亡后丙遂持遗瞩找乙要求交付,乙拒绝。二人闹到法院。丙认为甲遗嘱合法有效并经公证。理应按遗嘱继承。而乙的律师认为甲与丙的同居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损害了乙的合法利益,法院不应支持。试从法的渊源方面分析二人看法。

1.丙的看法是基于制定法的。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制度。制定法一般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或经立法机关授权的国家机关根据立法程序制定,并以条文或法律文件方式表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在适用上具有优先地位。对于立遗嘱人的个人财产,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其个人的意志自由与意思自治。
2.乙的律师的看法是从善良风俗等方面来考虑的。本案中甲与丙的同居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但是,作为原则的公序良俗的适用位序是次于制定法之后的,除非适用制定法会出现极端不正义的情况,才可以援引原则来对案件进行处理。
3.此案中,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其个人的意志自由与意思自治,而非借助司法之手介入私权领域肆意决断。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