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届孟献贵民商法案例带学训练营# 【2026届主观题案例带写训练营195】 2020年10月22日,李某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另查明以下事实:(1)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郭某父、郭某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资。(2)2020年1月30日,李某夫妇与甲医院签订人工授精协议书时,还另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信息处理协议”,约定医院可对李某夫妇个人信息作出适当处理后,用于医院官网推介模块。(3)2020年3月,郭某为炒股,曾向刘某借款5万元,李某对此一直不知情。请问:如果李某夫妇拒绝签订“个人信息处理协议”,甲医院可否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医疗服务?请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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