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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寻租:各类腐败与利用职权违法犯罪的毒瘤
当前我国正在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对此前我国强调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实际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
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是针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打击和有效的遏制。在当前形形色色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中,犯罪行为人利用自身的特权和特定的影响力、控制力,特别是利用权力寻租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现象在当前人们司空见惯的职务犯罪这类腐败案件中特别明显。然而,权力寻租现象远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一些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存在利用自身的职权和便利,或者利用自身等相关行为人的控制力与影响力, 在向相关当事人提出不合理的过分要求,相关当事人为了获得所谓更大的利益,只好委曲求全、不予声张。即使事情最终没有结果,也不敢去举报,因为这些当事人可能会顾及自己的名声。尤其是像性侵这样的事情,无论是其个人、家庭和社会都给予高度关注,受害人即使没有通过这种不正当交易获得想要的结果也往往只能是忍气吞声。实际上,犯罪嫌疑人正是利用了相关当事人这种特殊的不敢举报的心理而胆大妄为。毫无疑问,这在客观上又大大助长了,这一类犯罪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强化了犯罪人犯的动力。这也是为何有些犯罪嫌疑人一二再再而三地实施犯罪行为,等到被东窗事发时已经实施了很多很多起同样的案件的内在原因。
上述权力寻租现象,从国家工作人员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蔓延,值得高度警惕。这也应当成为我国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研究与反腐败研究的重大课题。在这类案件中,对于很多受害的当事人而言,应当坚决的拿起法律武器,而不能纵容犯罪行为人的行为。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