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超话]#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基础是案件取证已经穷尽手段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上册)……
一、准确把握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内涵 (一)疑罪从无原则的界定 疑罪从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在既确定不了被追诉人实施了犯罪,也排除不了被追诉人实施了犯罪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被追诉人无罪。这是司法机关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则。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体现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价值选择和利益衡量,内含刑法谦抑和不冤枉无辜者的宽容精神,是刑事司法中人权保护思想的集中体现。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基本要求 准确把握疑罪从无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准确把握无罪推定、存疑有利被告人和疑罪从无的关系。无罪推定和存疑有利被告人包含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的关键在于确立了被追诉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其证据法意义在于,除非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否则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存疑有利被告人是指对案件事实有怀疑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评价,在司法实践中又称“疑罪从无”“就低不就高”等。疑罪从无是存疑有利被告人的典型和最核心的体现,二者往往作为一个概念使用。总之,在事实认定领域,面对疑罪如何处理这个核心问题,三个原则的根本立场是一致的,即疑罪作有利被告人的处理。
第二,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前提是出现事实认定的真伪不明,即产生了疑罪。司法实践中,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一定诉讼程序后,出现的结果不外乎三种情形:一是确定有罪;二是确定无罪;三是疑罪,即既确定不了有罪,也确定不了无罪。疑罪可能存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根据相关规定,无论在哪个阶段发现了疑罪,都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原则上不应当向下一个阶段移送。
第三,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基础是案件取证已经穷尽手段但仍然存疑,此时才可依“两害相权取其轻”作出处理。即应当穷尽侦查取证手段,只有侦查取证终结,对拟控告对象及其涉嫌的犯罪事实仍然存疑,才能适用该原则。故此,在遵循程序法定的前提下,即使到了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如有可能补充侦查或依职权调查证据进一步查清事实,则不能适用该原则。
来源: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刑事审判实务(上册)P18-19,刑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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