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建刚
26-06-05 23:39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关于商标是否具有创新性?

商标虽然不直接“创造”新信息,但其识别功能的实现本身蕴含了“商誉创造”。商标的设计、选择和长期使用过程,包含了企业对市场认知的创新性贡献。因此,从制度激励创新的角度,商标通过激励企业持续提升商品/服务质量来实现创新,这与专利、著作权激励知识创新是“异曲同工”。

符号层面:一个好的商标(尤其是臆造性商标,如“Kodak”“华为”)本身就体现了设计者的智力创造,具有美学和识别上的创新性。

法律层面:商标法保护的是凝结了商誉的商标。商誉的形成本身就是企业通过产品质量、服务、商业模式等持续创新的结果。没有这种商业创新的支撑,商标的价值为零。因此,商标法保护的是“创新性商誉”的符号载体,其核心仍是创新。

商标的创新性并非指“技术进步”,而是指**“区分来源的创造性”。一个商标必须具有显著特征(固有显著性或通过使用获得的第二含义),这种显著性的产生本身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创造性活动**。例如,“苹果”一词本身不创新,但“苹果”商标与电子产品结合,创造了一个全新的市场认知符号,这本身就是创新。否认商标的创新性,等于否认了商标法激励市场主体创造差异化竞争价值的根本目的。

商标的创新性不在于其作为“符号”的智力创造性(如作品),而在于其作为“商业工具”所承载的“价值创造性”。商标通过差异化竞争和商誉累积,间接但有效地激励了物质生产领域的创新。因此,从知识产权激励创新的终极目的来看,商标的创新性是功能性、工具性的,而非构成性的。它虽不完全等同于著作权的“独创性”或专利的“创造性”,但在“激励创新”这一价值导向上完全一致。

简而言之:商标的创新性,是它作为“创新成果的标记”与“创新行为的催化剂”的统一。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