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防动员
26-06-05 15:46 微博认证:南京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官方微博

#微普法#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http://t.cn/AXf07yVB (来源:法治日报社法治融屏编辑部 编辑:孙玥 审核:王钢 发布: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