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崔红玉
26-06-05 14:06 微博认证: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 民法独家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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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判断】甲对乙享有债权,后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但未通知乙。乙后来依旧向甲履行了债务。则丙无权再要求乙履行债务。 http://t.cn/AXXSdmV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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