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崔的民法商铺[超话]# 119.【判断】甲对乙享有债权,后甲将债权转让给丙,但未通知乙。乙后来依旧向甲履行了债务。则丙无权再要求乙履行债务。 http://t.cn/AXXSdmVw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