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和符合这些法则的义务的惟一原则;与此相反,任性的一切他律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毋宁说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道德性相悖。因为道德性的惟一原则就在于对法则的一切质料(亦即一个被欲求的客体)有独立性,同时又通过一个准则必须能够有的纯然普遍立法形式来规定任性。但是,那种独立性是消极意义上的自由,而纯粹的理性,且作为纯粹的而是实践的理性的这种自己立法却是积极意义上的自由。因此,道德法则所表达的,无非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惟有在这条件下它们才能够与最高的实践法则相一致。因此,如果只能是与法则相结合的某种欲求的客体的意欲质料进入实践法则作为它的可能性的条件,那么,由此就形成任性的他律,亦即对遵从某种冲动或者偏好的自然法则的依赖性,而意志就不是自己给自己提供法则,而只是提供合理地遵循病理学法则的规范;但是,以这样的方式永远不能在自身包含普遍立法形式的那种准则,就不仅不能以这种方式确立任何责任,而且本身是与一种纯粹的实践理性的原则,因而由此与道德意向相悖的,即使从中产生的行动是合乎法则的。
——《纯粹理性批判》纯粹实践理性的诸原理·定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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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好吧不爱上学,嗯好吧要删除老师,怪不得什么人说话都有公信力呢。
发布于 湖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