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检察
26-06-05 11:38 微博认证: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皋检普法# 今天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