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法院
26-06-05 10:50 微博认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汽车买了保险就万事大吉”?法院:这种情况不赔】货车司机田某委托他人通过在线方式,为名下的重型货车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和交强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6万余元。投保过程中,投保人通过电子渠道完成实名认证,并在相关投保文件上签字确认,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保险条款明确载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人民网、《人民日报》(2026年06月04日 第19版)http://t.cn/AXXaki6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