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馨花事
26-06-05 09:36

形式主义者区分了“语言能力”和“语言运用”,认为这两个概念清楚地划分出了说话人嘴里说出的东西。语言能力是理想化的语言概念,是语法模式所能概括的;而语言运用就不那么好把握了,它包含了太多杂乱无章的东西,让人无从下手。

功能语法学者不认为有这样的严格区分存在,凡是说话人嘴里说出的东西都应该当作语言研究的对象。这是因为,说话人在实际说话的时候,总是要考虑一些现实的社会因素,要考虑听说双方的互动因素,要考虑听话人脑子里已然知道什么,不知道什么,要考虑听话人能够从我说出的话中辨识出什么信息、获得什么新的信息,要考虑到听话人的记忆限度,等等。

一旦考虑了这些因素,说话的时候词语和句法都要做什么样的选择和调整呢?这是很值得关心的事情。所以,形式学者所说“语言能力属于说话人的语言知识,是稳定的;语言运用是社会因素对语言行为的影响,是常变的”,是一种割裂了语言结构及其动因的说法,语言的包装和安排根本就是出于社会因素的考虑的,说话人的语言知识无异于说话人的语言行为。

形式派把语言结构看成是由规则控制着的。他们强调语言结构中最能体现出“自主性”的那些方面,也就是最充分语法化了的那些方面。他们不否认语言使用中的“创造性”,但是认为创造也是由规则负责的,因为人们能够应用同一套规则把旧有的形式组合成新的、他(她)以前从没听到过的句子。出于这样的观点,他们就难免要漠视我们日常语言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成块儿地”学习陌生词语和学习惯用语的事实。

而功能派既然把语言看成根据实际运用不断调整的,那么,我们用起来得心应手的这个语言工具不过是个连续体,所谓的“语言结构”也不过是对这个连续体的一个概括而已。在这个连续体的一端是些不可违背的规律,比如英语里冠词永远不能放在名词的后边等;在连续体的另一端是,有些规律只能用于极少数形式上,而不是所有同类形式上,比如说,汉语有些形容词可以直接修饰名词,好像这是个比较自然的规律,但是考虑大量语言事实以后就会发现,不能直接修饰名词的形容词好像还更多些;又如,英语里人们常说不同的动词对现在分词和不定式有选择规律,如可以说enjoy swimming,不可以说enjoy to swim,但是like却不受这个限制,既可以说like swimming,也可以说like to swim,细节的差异打破了规律的绝对一致性。

人们能够自然地接受熟语、固定组合、不规则形式以及对短时记忆片断,这些都不一定是句法规则在起作用。所以,在功能语法学者看来,在这个连续体的这一端到那一端,整个跨度上任何一处都存在概括的可能。从经验上说,看不到“语法系统是先天地被规则控制的”这一假说的证据。表现为“规则”的只是这个连续体的一端。控制着日常语言行为的,只是说话中表现出来的那些倾向性的规律。语法可以看做是不断从话语型式中“浮现”的东西。

语言研究关注语言的不同方面。在形式学派那里,语法所涉及的几个方面是分隔开的:语用学、语义学、音系学等等互不相涉——如果一个现象属于“话语”部分,它就是与“音系”这样的部分毫不相干的;如果一个现象属于“语用”,它就是与“句法”不相干的。在功能语法学者看来,这样的论断并不被语言事实所支持。就拿主语和动词的“一致关系”来说,这看上去是个纯粹的句法问题,但是语法史的材料证明,这实际上是话语-篇章现象语法化的结果,而且,在有些语言里这种语法化并没有最终完成,因此很难把句法和话语清晰地划分为不同的模块。同样的情况是,词汇和语法、句法和形态、语义和语用、韵律和语法等“模块”之间都没有清楚区别。关注它们之间的联系,比关注它们之间的区别有更重要的意义。

在形式派的体系里,语言范畴是分立的,经常是这样:一个给定的短语不是名词短语就是介词短语;一个给定的词不是名词就是形容词;一个给定的词不是助词就是介词,等等。但是在功能派看来,语言范畴不是分立的,就像其他所有人类认知范畴一样,它们有各自的“原型”,范畴之间的边界大多是模糊的。比如说,“走进屋子”这个“进”字,究竟是动词“走”的补足成分还是处所词“屋子”的引介成分?如果是前者,就应该定性为趋向动词或者助词;如果是后者,则应该定性为介词。事实上,这两种定性都不无道理,也都不全面,因为它本身就包括助词和介词两种性质。

——张伯江《什么是句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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