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听证的故事 ——自相矛盾,“事实清楚”与“听证查明事实”对立
常州市公安局给我出具的003号答复明确,认定本案“事实清楚”。图1
《江苏省信访听证办法》第二条规定,听证的目的是“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图2
《江苏省信访听证办法》第3条:“ 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处理程序符合规定的信访事项一般不举行信访听证 ”。图3
一个已经被认定为“事实清楚”的案件,为什么还需要再次“查明事实”?
如果事实已经清楚,听证就没有法律前提;如果事实不清楚,此前出具的003号信访答复就是错误的!
@平安常州 ,你们是选择承认此前出具的003号认定错误了,还是承认现在你们两次强行违法组织听证 ??? 图4-5
请你们搞清楚法律有没有赋予你们以“听证”终结信访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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