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政府辩称《履行情况说明》仅为“事实陈述”而非独立行政行为,但法院认定其内容改变了支付期限,对宋会春的权利产生实质不利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关于“明显不当”行为可撤销的规定。 http://t.cn/AXXiDyGr
发布于 河南
中原区政府辩称《履行情况说明》仅为“事实陈述”而非独立行政行为,但法院认定其内容改变了支付期限,对宋会春的权利产生实质不利影响,属于可诉行政行为。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关于“明显不当”行为可撤销的规定。 http://t.cn/AXXiDyG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