咋有人讥讽法院“缺钱”呢?最高法《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这么秉公执法、坚守法规的行为,也被讥讽,这些人疯了吧?[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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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广东
咋有人讥讽法院“缺钱”呢?最高法《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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