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班车上尿裤子被开除,法院:公司容忍度差赔钱
子非鱼说劳动法
案号:(2020)京02民终7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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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张三于2014年4月1日入职某驾校担任教练员。2019年6月17日,某驾校决定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8日,张三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大兴仲裁委)申诉,要求某驾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936.12元;……,仲裁裁决驳回。
张三不同意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某驾校主张张三于2019年5月16日晚间乘坐驾校20路班车,途中在班车车座上将裤子尿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某驾校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F类第35款“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驾校形象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提交:1.保证书;2.关于解除张三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3.工会关于解除张三劳动合同的意见;4.某驾校员工岗位绩效考核标准;5.某驾校员工教育培训会议记录;6.职代会决议、职代会签到表复印件;7.通知。张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
经法院审查,证据1系张三本人于2019年5月18日书写,内容为“本月16日晚上,5点下班和同事出去喝酒,喝完了坐九点班车回家,因喝多了把裤子尿了都不知道,坐驾校班车回家在班车上发生这样事情给驾校带来不良影响,我现在十分内疚,自责忏悔,我向领导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这样的事情,不管领导做何种从严处分,我都没有意见,我请求给我一次机会,以后加倍努力去工作,请领导相信我”。证据4中F类为严重违规类,第35款为“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驾校形象,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证据5中有张三本人签名。
张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某驾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936.12元;……。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张三认可某驾校提交的某驾校员工教育培训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据此法院认定张三知晓某驾校各项规章制度。某驾校主张张三于2019年5月16日晚间乘坐驾校20路班车,途中在班车车座上将裤子尿湿的行为属于“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驾校形象”,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及《某驾校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F类第35款之规定,故解除劳动关系。张三认可某驾校提交的保证书的真实性,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该保证书能够证明张三确有上述行为,但其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并无主观恶意。同时某驾校未举证证明张三上述行为对其驾校形象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程度、范围,综合张三的行为动机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及知情人员的范围,法院亦无法得出某驾校因此形象受损的结论,因此某驾校以此与张三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关于月工资标准,张三主张月工资为6266.92元,未超过法院核算标准,法院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一、驾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936.12元……
二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某驾校上诉不同意向张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某驾校主张张三于2019年5月16日晚间乘坐驾校20路班车,途中在班车车座上将裤子尿湿的行为属于“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驾校形象”,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及《某驾校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F类第35款之规定,故解除劳动关系。张三虽然在事发后向某驾校提交了保证书,表明了对自己错误的认识,该保证书只能够证明张三确有不当行为,但其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并无主观恶意,与当众撒尿的行为性质不能等同,某驾校主张张三上述行为对其驾校形象造成了损害,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某驾校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上所述,某驾校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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