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献猛
26-06-03 23:40

2026年认罪认罚指导意见中证据裁判原则的显性弱化与实务隐忧

朋友圈突然疯传2026年4月出台的两高三部的认罪认罚指导意见,我关注基本原则中的证据裁判原则。我发现,疑罪从无的内容删除了。

证据裁判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更是防范认罪认罚制度异化、遏制口供中心主义、守护疑罪从无的制度屏障。2019年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立足制度初创期乱象,在证据裁判基本原则中作出针对性强化规定;而2026年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对该原则条文作出两处关键删减,虽未从法律层面废止上位法确立的证据规则,但从规范指引、制度警示、司法适用三个维度,出现证据裁判原则在认罪认罚专项规则中的显性弱化,给虚假认罪、强行定罪留下制度缝隙,值得刑诉理论与司法实务审慎反思。

一、条文对比:两处关键删减直观体现规范力度收缩

对比新旧版本证据裁判原则原文,修改集中在两处核心内容:
其一,2019版条文前置“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限定语,将证据裁判作为认罪认罚案件取证、质证、认证的前置硬性约束;2026年修订直接删去该表述,仅保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用法律表述,取消了认罪认罚案件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在证据规则上的从严提示。
其二,2019版在基本原则末尾增设专属规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便认罪认罚,倘若证据不足达不到定罪标准,侦查机关应当撤案、检察机关应当不起诉、审判机关应当宣告无罪。该条款在基本原则层面明文锚定认罪不等于定罪,构建起全流程疑罪从无的实操指引;2026年修订全盘删除该整段内容,认罪认罚场景下证据不足的分层出罪规则,不再在本制度基本原则中予以明确。

两份文件均保留“不得因认罪降低证明标准,定罪需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内容,法定证明标准的文字底线未变,但配套约束条款与落地指引条文被剥离,是证据裁判原则由“专项从严规制”退为“普通原则宣示”的直接表现。

二、从立法目的回看:原条文是化解制度弊病的特殊保障

2019年增设两项从严内容并非冗余立法,而是直面认罪认罚落地初期的现实痛点。认罪认罚制度以提升诉讼效率、化解案件积压为立法目的,天然存在办案机关追求结案率、依赖被告人口供简化取证的内在冲动,实务中曾出现个别办案人员仅凭自愿认罪便疏于补强客观证据、弱化取证工作,催生胁迫认罪、诱导认罪进而带病定罪的风险。
正是为对冲制度本身的效率导向弊端,立法者在基本原则中加码约束:一方面以“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划定全流程取证底线,杜绝办案机关借认罪从宽简化证据审查;另一方面通过“证据不足即分层出罪”条款,把疑罪从无转化为认罪认罚案件可直接援引的办案准则,将“口供不能单独定案”从抽象法理变为办案硬性操作规程,成为防范虚假认罪入罪的关键防火墙。该条款是认罪认罚制度的纠错机制,弥补了效率优先带来的制度天然短板。

历经数年运行,值班律师全覆盖、认罪自愿性审查等配套机制落地,制度运行趋于常态化,但基层司法资源不均衡、考核指标引导办案节奏等客观问题并未彻底消除,制度异化的土壤依旧存在,此时删除针对性约束条款,弱化了原本专为认罪认罚量身设置的证据防护。

三、实务层面:证据裁判显性弱化带来三重现实隐患

(一)对办案机关:专项警示消失,易滋生“认罪即构罪”惯性思维

在司法实务中,办案人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优先查阅专项指导意见而非翻阅整部刑事诉讼法典。2019版基本原则的特殊约束,能够在案件受理之初就提示办案人员:认罪只是量刑从宽情节,不能替代客观证据。删除相关内容后,专项规则不再强调证据不足必须出罪,部分办案人员容易受考核导向影响,陷入只要被告人签字具结认罪,就默认案件证据合格、推进诉讼流程的思维定式,放松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的收集与核查。上位法虽有疑罪从无规定,但法条分散在侦查、起诉、审判不同章节,缺少专项意见的集中提示,客观上增加规则被忽略的概率。

(二)对辩护工作:辩方少了关键规范依据,无罪辩护说理难度提升

过往刑事辩护中,针对证据链条断裂、客观证据缺失的认罪认罚案件,辩护律师可直接援引2019版指导意见基本原则,以“认罪不能替代证据、证据不足应当出罪”作为核心抗辩理由,规范依据直观明确。2026年条文修订后,该专项依据不复存在,律师只能零散援引刑诉法分条规定,对于缺乏系统法律知识的当事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而言,精准找到对应法条、开展无罪抗辩的门槛显著抬高。原本依托指导意见形成的抗辩抓手被削弱,不利于通过辩护权制约追诉权,弱化了当事人的权利保障。

(三)对当事人:弱化对非自愿认罪的制度阻隔

诱导认罪、胁迫认罪形成的虚假供述,是认罪认罚案件的重大风险。2019年的条款设计形成闭环:即便当事人迫于压力认罪,只要证据不足,办案机关依法必须终止追诉,从结果上杜绝借虚假口供定罪;删掉分层出罪条款后,该结果层面的兜底防线在专项规则中消失,当事人一旦被逼迫认罪,后续纠错只能依靠零散的刑诉法条,少了专项制度的兜底保护。

四、厘清误区:上位法存在不等于专项规则可有可无

有一种观点认为,疑罪从无、证据不足出罪已经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中,删除指导意见的复述内容只是立法技术精简,不影响证据裁判落地。该观点混淆了上位法通用规则与专项制度特殊约束的功能差异。刑事诉讼法是全部刑事案件的通用准则,而认罪认罚从宽是带有效率导向的特殊程序,正因制度特殊性,才需要在专项指导意见中重申、细化证据规则,实现制度制衡。上位法是底线保障,专项条款是针对性补强,补强规则的删除,必然造成证据裁判在认罪认罚领域的约束力度下滑。立法精简不能以拿掉针对性风险防控条款为代价,形式上的法条简化,换取的是实质层面制度防护网的破损。

五、证据裁判原则的疑罪从无被弱化

2026年指导意见未改动定罪证明标准的文字表述,因此不能认定我国在立法层面放弃证据裁判与疑罪从无原则,但基本原则中专项约束条文的删除,实实在在造成证据裁判原则在认罪认罚领域显性弱化。从司法长远发展来看,证据裁判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行稳致远的根基,效率价值永远不能凌驾于证据法定原则之上。未来司法适用中,一方面需要司法机关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办案指引等方式,弥补条文删减带来的规范缺口;另一方面在后续规则修订中,应当重新审视专项证据条款的制度价值,适时完善相关内容,筑牢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据防线,防止口供定罪卷土重来。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