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法院
26-06-03 16:57 微博认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汉小法普法# 【#隔空助力他人自杀算故意杀人吗##网友主动找抑郁症患者教其自杀#】6月2日,山东省、济南市两级法院发布一起“隔空助力他人自杀”类案件。据案情显示,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冯某源在网络平台主动寻找有抑郁、自杀倾向的网友,隔空传授氮气自杀方法、提供工具采购渠道,虚构自杀成功案例强化他人自杀意念,致使网友马某某自杀身亡。历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冯某源不服上诉,济南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男子教唆抑郁症患者自杀获刑5年#

那么,关于“隔空助力”他人自杀的行为,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其一,关于“隔空助力”他人自杀行为能否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犯罪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隔空助力”他人自杀行为对整体社会利益和既定社会秩序均存在损害,应当纳入刑法规制。

其二,关于“隔空助力”他人自杀行为与自杀者死亡结果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和侵害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从行为本身是否导致结果发生进行客观判断,不能因“隔空助力”他人自杀行为具有空间上的距离就否定因果关系。被告人的“隔空助力”他人自杀行为有效、具体、深入,与“面对面”提供物理性和精神性帮助并无区别,使自杀者的生命权益陷入紧迫危险中,客观上具有明显的实质帮助作用,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其三,关于“隔空助力”他人自杀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冯某源主观上具有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实质性的帮助和推动行为,其帮助行为与马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物理和心理的因果性,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via.山东高法 http://t.cn/AXXc3G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