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甲、乙、丙三人分别认缴出资150万元成立联强公司,从事IT产品的分销业务,公司章程约定,各股东于公司成立时缴足出资。甲按时缴纳出资,乙自己出资100万元,和丙约定,由丙为其垫付出资50万元,丙以一套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完成了自己和乙的出资,但该房屋实际价值只有150万元。2019年5月,联强公司增资扩股,丁认购10万元,但并未按时将股款转入公司账户。下列说法合法的是?(多)
A.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应该由丙向公司补足,甲、乙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B.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C.丙的房屋高估50万元,应该由乙向公司补足,甲、丙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D.丁应该向公司补足出资,同时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决战法考# #法考# #一起做个题# http://t.cn/AXX4IbkL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