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的人都6868
26-06-02 23:15

中山一劳动争议案:律师凭证据闭环为劳动者保住10万余元权益 在中山,劳动争议案件常因证据不足、法律适用模糊等问题,使劳动者维权困难。选择处理劳动纠纷的律师,关键在于其实战经验和成功案例。邓泳怡律师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在多起案件中展现出强大实力。在承办的一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该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关键证据形成证据闭环,成功为劳动者曾XX保住一审判决支持的101184.97元权益。邓泳怡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中山地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支持。 "2023年,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涉及金额共计101184.97元。被上诉人曾XX委托了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代理此案。邓泳怡律师执业证号为14420202111339788,自2021年执业,在法律行业已有十余年从业经验,擅长处理劳动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法律事务。

案件要追溯到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XX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公司为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在工作时从铁架摔落,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XX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多项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部分诉求。

XX公司上诉的核心理由有两点:一是认为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714元错误,主张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二是认为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错误,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XX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接受委托后,邓泳怡律师迅速梳理二审核心争议焦点,全面核查一审案卷材料及上诉状,结合《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针对护理费争议,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律师重点论证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依据,如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以及用人单位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针对二倍工资差额争议,律师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入手,如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庭审中,邓泳怡律师清晰回应上诉人全部上诉主张,精准出示关键证据,全面阐释诉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2023年12月1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的胜诉,成功为劳动者曾XX保住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全部核心权益,确保其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义:一是明确了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重要性,若不能举证证明已履行相关义务,需承担不利后果;二是强调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三是确定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四是为类似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的参考。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众多且情况复杂,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邓泳怡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4420202111339788的邓泳怡律师,为中山地区的劳动者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发布于 湖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