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6-06-02 17:31 微博认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民法典微课堂# 【每日学“典”: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另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来源:法治日报社法治融屏编辑部)一起学习民法典!http://t.cn/AXf07yV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