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漫漫的律途
26-06-02 15:20 微博认证: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博主

关于破产程序中,社保债权的认定问题。
社保债权通常是有税务部门申报,我最近审查的这几笔债权,明细表包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个人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个人缴纳、单位缴纳)这几种。

养老保险包括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两部分,其中单位缴纳部分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个人缴纳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如果经调查,职工工资债权审查时,已经从工资中扣除了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部分,即本来发给员工的工资包含了个人应当缴纳社保的这笔钱,但职工债权把它们扣出来了,单位应当代缴,但没有,所以由税务部门来申报了债权,那么单位缴纳部分应认定为社保债权,个人缴纳部分应认定为职工债权。

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同理,如果工资已经扣除个人缴纳部分,而单位没有代缴,则对于税务部门申报的债权,单位缴纳部分认定为社保债权,个人缴纳部分认定为职工债权。

工伤保险全部由单位缴纳,因此应认定为社保债权。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