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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低空经济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场景应用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强化低空飞行安全保障,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相关的空域管理使用、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飞行服务保障、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场景运用及衍生综合服务等活动。——低空经济重点完成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协同飞行、融合飞行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发展低空经济应当遵循安全为要、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创新驱动、统筹协同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省低空经济发展和安全工作的领导,统筹低空经济发展,制定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协调决策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事项。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低空经济发展和安全工作的领导,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低空经济发展工作,因地制宜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布局,组织实施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完善应急救援体系。根据低空经济相关工作实际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空经济管理,推进专责工作队伍建设。——再次明确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承担起发展和安全的职责,之前各地的盲目规划需要整改,全省(全国)一盘棋
第五条【牵头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研究制定低空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并协调落实,统筹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空域协调、产业发展等事项。——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低空基础设施(通导监、气象、反无、起降场)由发改委统筹建设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动低空装备产业创新与应用,协调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低空产业的应用,强化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组织加强对依法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台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工信部负责低空装备、低空频率等
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推进对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非法低空飞行活动反制体系建设,会同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相关低空活动进行侦测、反制,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建立低空飞行事故应急处置联动工作机制,指导制定应急预案,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推动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应急领域中的应用。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低空经济标准化工作,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的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科技创新发展,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促进低空经济领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推动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低空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促进综合交通融合发展,做好地面交通、水上交通和空中交通的衔接,协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涉地相关工作。——明确交通运输类应用的责任在省交通运输局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低空飞行气象保障服务工作,会同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编制低空飞行气象监测规划,将低空飞行气象服务纳入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体系,组织开展低空飞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发,制定低空安全飞行相关气象标准。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地方金融工作、政务和数据、统计、体育、邮政管理、能源、林业、通信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级以上市、县人民政府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低空经济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在省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低空经济发展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多元主体参与】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或个人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产业发展、技术攻关、标准制定、场景应用等工作,推动低空经济产业有序发展。规范低空经济领域社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低空行业自律机制,发布相关行业信息,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八条【宣传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低空经济发展和安全的宣传引导,普及低空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低空经济领域活动的意识,营造推动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氛围。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对低空产业和飞行安全知识的宣传推广,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专题节目等多种方式为低空经济发展开展公益宣传。
第九条【粤港澳低空经济合作】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加强与香港、澳门方面的合作沟通,推进低空经济领域粤港澳大湾区协同联动。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低空经济合作发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组织和个人与香港、澳门相关方面的市场组织和个人开展合作,促进低空产业优势互补。
第十条【低空空域协同运行机制】省人民政府与地区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低空空域协同运行机制,统筹全省低空空域使用需求和资源配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低空空域使用规则,提高低空空域使用效能。——省人民政府负责与民航空管局、民航管理局等的对接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基础设施统筹】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所在地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军事机关及同级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气象、通信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省级低空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合理布局本省低空基础设施。——再次确认省发改委统筹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建设省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及低空主干航路、航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低空起降设施及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安全防护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建设市级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及低空公共航路,并做好与省级低空基础设施的衔接。——国家/省/市三级的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以及公共共享航路/航线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区县出钱建设通导监、气象、反无、起降场
第十三条【基础设施改造改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集约高效的原则推动本行政区域内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与能源、信息、市政、交通等相关基础设施统筹规划、有机衔接,支持对铁塔、物流园区、航电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既有设施设备进行低空飞行适配性改造,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景区、应急避难场所、枢纽港站、社区、公共商业等新改建起降设施。——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基础设施的规划、改造、协同
第十四条【基础设施运营】低空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低空基础设施进行运营、维护,保障基础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十五条【社会力量参与建设】支持社会资本依法参与低空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鼓励低空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低空基础设施需要投资太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十六条【飞行服务站设置】省人民政府统筹组织低空飞行服务站的建设,并根据低空飞行服务保障的实际需要,增设、合并或撤销飞行服务站。飞行服务站按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相关管理要求提供飞行服务。——省级政府继续完成原有通航飞行服务站(实际上是有人驾驶航空器的空管系统)建设
第十七条【飞行服务站的服务保障职能】低空飞行服务站应当提供飞行任务管理、飞行计划处理、监视数据处理、航空气象处理、航空情报处理、告警与协助救援、统计分析、记录回放等服务,并与低空智能网联系统互联互通。——原有通航飞行服务站需要与新的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实际上是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空管系统,但是需要考虑有人驾驶航空器)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飞行活动申请】按照国家规定需审批的低空飞行活动,低空飞行用户可通过低空飞行服务站提出申请,低空飞行服务站对用户的空域需求、相关资质、投保情况等信息进行收集,按照业务审批流程向军民航相关单位提交飞行活动申请,并及时反馈审批结果。——原有通航飞行申请不变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九条【促进方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强航空器整机、器材、零部件、材料等低空制造业,壮大生产作业、公共服务、运输、消费等低空运营业,夯实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等低空基建与信息服务业,培育装备检测服务、工业产品设计服务、金融、保险、会展等低空配套业。
第二十条【产业集聚】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结合本省产业发展和资源条件,完善低空产业布局,指导省内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低空产业,培育低空经济产业集群。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科技、公安部门推动设计、制造、应用、反制等低空装备产业链各环节融合发展,支持整机企业与零部件企业协作。省人民政府商务部门组织开展精准招商,引进、壮大低空经济领域上下游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产业发展特点、资源禀赋条件等,推动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平台建设】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聚焦低空装备和技术攻关,推动打造省级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平台,培育壮大低空经济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二条【技术攻关】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加快推动航空器整机设计、关键零部件以及飞控系统、能源动力、任务载荷、适航安全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指导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工作,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头部企业开展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布局,加强人工智能、算法等先进技术在低空经济领域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省人民政府科技部门组织协调实施有关低空经济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会同相关部门鼓励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组织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低空经济领域的科技成果;鼓励建设与产业深度融合的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体系,支持建设特色孵化载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企业孵化工作。
第二十四条【数据开发利用】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推动低空数据安全高效的流通和利用,完善低空经济数据供给、服务、应用、技术研发产业生态,促进低空经济数据产业发展。省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有关部门,支持完善低空经济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协调定期开展低空经济产业统计调查、运行监测和形势分析,为低空经济规划、政策制定和产业评价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保护】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建设、品牌保护、权益维护等活动,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支持企业在低空经济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支持行业组织、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构建行业专利池,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第二十六条【标准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低空经济标准化工作,依法对低空经济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支持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低空经济国际国内标准交流合作,参与制定低空经济国际规则、国际国内标准,自主制定低空经济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二十七条【人才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开设低空经济相关专业,培养航空器整机及零部件制造、飞行操控、飞行服务保障、适航审定等专业人才;推动与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合作开展相关技能培训,深化低空经济产教融合。
第二十八条【财政金融支持】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金融工作部门结合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特点和需要,按规定提供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2023时尚年鉴##我的年度LOOKBOOK# http://t.cn/AXX4gJ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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