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晚报
26-06-02 10:57 微博认证:《泰山晚报》官方微博

#冒充教育机构退费骗走234万3人获刑# 【#引流致30人被骗234万3人获刑#】为电信网络诈骗进行“引流”,是否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共犯?北京日报记者从人民法院案例库获悉,包某霞、薛某、顾某佳帮助上游诈骗犯罪进行“引流”,致30人被骗234万余元,包某霞等3人获刑。

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包某霞、薛某、顾某佳为牟取利益,帮助上游诈骗犯罪进行“引流”。其间,包某霞组建大量群组,并招募薛某、顾某佳二人担任管理人员,负责统计数据、支付结算每日收入等,共同配合境外诈骗组织下发引流任务。包某霞等人通过组长、质检员向话务员传达话术及任务,冒充教育机构等工作人员,通过网络虚拟电话软件引流被害人加入相关诈骗群组,最终致使30名被害人共计被境外诈骗组织骗取人民币234万余元(币种下同)。

境外诈骗组织通过虚拟货币将钱款转入包某霞的交易账户,并由其与薛某负责薪资分配;话务员在诱骗被害人入群后即可获得高额提成。2023年4月24日,包某霞、薛某、顾某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4年1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包某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被告人顾某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包某霞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其中,包某霞、薛某的辩护人提出涉案行为应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024年6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日报)#全民反诈在行动# http://t.cn/AXX4iXb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