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6-06-01 19:10 微博认证:湖南日报社三湘都市报官方微博

【#12岁孩子房产被父亲抵押贷款被索还##父亲拿孩子房子抵押被判抵押合同无效#】12岁孩子名下的房产被父亲抵押贷款,百万元贷款拖欠了十多年未还,父子俩被银行起诉至法院。银行要求他们还款,同时如果法院拍卖了该房产,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抵押合同对儿子不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父亲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
湘潭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帆(化名)作为小涵(化名)的监护人,以小涵名义购房并登记于小涵名下,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代持”或其他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情况下,该行为应认定为杨帆对小涵的赠与。该赠与关系成立,房屋所有权自登记完成时归属于小涵。
法官介绍,未成年人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得滥用处分权。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为被监护人利益”应严格限定为直接、具体、现实、刚需性利益,例如医疗救治、就学教育、基本生活保障等迫切支出,而非间接、远期、不确定的预期利益或经营收益。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生存权益,在无法兼顾交易安全与未成年人利益保护的情形下,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同时,专业金融机构负有高于普通交易主体的审慎审查义务。在接受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时,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审查抵押物权属、抵押用途及担保的正当性与可行性,规范涉未成年人金融交易行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全媒体记者 虢灿) http://t.cn/AXX2XA2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