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渭检察
26-06-01 09:18 微博认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普法案例(五)

今年5月2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六周年纪念日。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来学习吧!
老李名下有1儿1女,其在名下宅基地上自建2层楼房。李某的小女儿小李想买父亲的房屋,与李某商量后,双方约定“5万元购买房屋一楼由李某居住到老”。小李付款后就居住在房屋二楼,一楼由李某继续居住,后因房屋所处地段面临拆迁开发,房屋升值。李某想将房屋一楼留给儿子,遂提出“当初说好了一楼留给我住,现在我让我儿子住”,双方产生争议。请问老李的说法对吗?
本案中老李与小李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设立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住宅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之需。居住权有以下几点限制:1.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2.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3.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老李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他儿子。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