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窗吹雨-王则芳
26-05-30 16:34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湖南大学 上海再蓝律师事务所

#获Offer后辞职入职前岗位被取消# #律师说法#

这类案件可能有一定争议,试做分析。

录用意向书虽然名称是“意向”,但仍要根据文件内容确定是邀约还是邀约邀请,如果只是单方面通知雇员入职的一些信息,比如合同期限,工资收入和入职时间等,可以认定此时已经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因为合同要素均已确定。入职时间是上班时间,不等于劳动合同订立时间。

如果意向书需要雇员向单位正式回复,那么在回复到达到位后劳动合同才订立。

在以上情况下,等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法定标准给与经济补偿。但是这个补偿如果是N+1就比较少,不能弥补雇员损失,雇员可以要求寻找新的工作期间的经济损失,例如三个月的工资。

其实,如果意向书约定了工资与合同期限,应该可以向公司要求损失利益,即如果正常履行合同雇员所能拿到手的工资。

如果按照入职时间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话,劳动合同还没定立,单位需要在民法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个责任也包括所受损害与损失利益,也就是寻找替代交易这段时间的工资。三个月比较合理。如果因此还损失了原单位的奖金等,也可以获得赔偿。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获得的赔偿应当相差不多。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