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欣律师
26-05-29 12:00 微博认证: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李恒欣律师

一方当事人明知其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基础极为薄弱甚至不存在,仍申请法院对后者采取远超其合理债权金额的财产保全措施,并利用该保全措施给对方造成重大、紧迫的经营风险和心理压力,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财产处分的意思表示(如签订付款和解协议),该行为超越了程序性权利的正当行使边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因此形成的民事法律行为。 http://t.cn/A6TcA1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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