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人被骗地铁上班每天敬礼打卡##律师说法# 这件事听起来像个喜剧,但背后却是实打实的诈骗犯罪:
1. 吹牛不犯法,但借吹牛收钱就构成了诈骗罪。
认定诈骗罪的核心有两点:一是虚构事实,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先说虚构事实:钱某根本不认识地铁工作人员,没能力安排工作,他却谎称能办成。
再说非法占有为目的:他不仅没办成,还暗示大家送烟送酒送钱,这些财物他装进了自己腰包,想不劳而获、非法占有别人的财产。
钱某为了面子“将错就错”,设计打卡、考试等环节,属于掩盖犯罪行为的伪装。他搞这么复杂,就是为了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好让他们心甘情愿地交钱交物。
2. 明明去上班了,为什么不是劳资纠纷,而是诈骗?
这14个人去地铁站干了几个月的活,帮忙搬行李、查岗,有人说这难道不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什么不走劳动法讨薪,而是走刑法告诈骗?
这是因为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真实意愿,地铁公司没委托钱某招人。这14个人和地铁公司之间没有任何雇佣关系。说白了,受害者去地铁站干活,都是在钱某的导演下,导致他们陷入骗局,这不是真正的履职。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钱某在案发后退赔了“部分拖欠的工资”。这在法律上其实是钱某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获取受害者谅解而做出的退赔,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补发工资”。
3. 钱某骗了那么多人和财物,为什么只判了6个月还缓刑?这个判刑是不是太轻了?
根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刑期从三年以下到十年以上甚至无期不等。
首先骗得不多,钱某骗到手的财物折算下来,大概是几千元现金加烟酒消费卡,总额在法律上应该属于“数额较大”,对应的法定刑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次有从轻处罚的情节,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且退赔了部分礼品、礼金,支付了部分“工资”,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刑事案件中,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是非常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所以最终给了较轻的刑罚。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纪守法,否则随时可能被收监。
这起案件虽然荒唐,但暴露出的问题很典型,一些人找工作总想“走捷径”“托关系”,而这正是骗子最喜欢的套路。找工作还没入职,就以各种名义(打点关系、入职押金、培训费)让你先掏钱的,99.9%都是诈骗。一旦发现不对劲,保留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立马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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