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观 | 祁若冰、沈起:在“小案”办理中培育精品案例的几点思考
就法官办案而言,案件实际并无“大”“小”之分,“在手案件即为最重要案件”的观念已经普遍养成。但从社会朴素认知而言,案件亦有“大”“小”之分。所谓“小案”,系相对于“大案、要案”而言,往往指案情简单、后果轻微、涉案标的小的案件。
先后获评第一届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全省法院第十八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的《程某诉江苏省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案情并不复杂,此前诸多类案之裁判,法官往往囿于“在校受伤学校必担责”的观念,判令学校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此,导致课堂教学尤其是体育课上老师如履薄冰、畏手畏脚,无法真正起到增进学生体质、铸塑学生体魄的功能。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敏锐地捕捉到该案裁判的价值引领,遂严格按照过错原则,判令学校不担责。最终裁判理念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
精品“小案”的共通之处在于其价值引领功用,若注重对“小案”价值的深度挖掘、提炼、加工,“小案”也能作为培育精品案例的“好种子”。
1️⃣坚定“小案”也能出精品的认识
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普通“小案”,“小案”虽“小”,但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多次提及“小案”便是例证。“小案”培育得好,可以发挥事半功倍的社会成效,助推社会发展、法治进步。不难看出,“小案”不仅是挖掘精品案例的富矿,更是精品案例培育的源头活水。
虽然“小案”具备这样的先天优势,但在审判实践中,办案人员给予“小案”的时间、精力相对不够,对“小案”蕴含的价值挖掘不深,对“小案”之于社会治理的意义思考不多,导致“小案”资源流失较为严重。因此,我们要摒弃“案件小、价值低”的固有思维,用心用情对待每一起“小案”,做深做实“小案不小办”,充分挖掘“小案”背后的法治价值和社会意义。以《程某诉江苏省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为例,该案系常见于校园体育教学情境中的普通人格权纠纷,争点内容也与同类型案件并无二致,涉案标的也较小,属于典型的“小案”。
2️⃣深挖“小案”中的社会治理大文章
普通“小案”的背后往往深藏着社会治理的大文章,需要我们秉持不弃微末的态度,以细腻的视角去深挖、探寻。因此,当我们面对大量待筛选的“小案”时,不能孤立地看每起“小案”的“纸面”争议,要深层次地思考案件是否具有多发性,深入地剖析争议的产生是否与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漏洞或认知偏差相关,争议映射的法律问题处置不当是否会衍生新的社会治理问题。
以《程某诉江苏省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为例,该案是学校教育管理中较为多发的案件,蕴藏的法律问题是学校对学生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但实践中,大部分家长存在“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认知,办理时,我们敏感地发现如果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界定不清,势必会不当放大该认知,进而使得学校为了避免担责采取无对抗、无负荷、无出汗的“柔性”体育活动方式或极度压缩体育活动时间,这对学校正常体育工作的开展弊端颇多,对青少年的身体健康也极为不利。为纠正该认知偏差,减少同类型案件发生,我们依托该案例裁判理念向全社会传递了学校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尽职不担责”的行为规则,促进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相统一。
3️⃣敢于革新“小案”处理的惯性思维
审判实践中,“小案”常见多发,可资参照的类案裁判要旨也很多。不愿走出新路,认为“按老路子走最稳当、最便捷”的办案思路在“小案”办理上较为常见,但这种固有的审判思维,会让我们面对新的社会治理要求时,缺乏重塑社会规则的勇气,犹豫不前,不敢在“小案”办理中体现“引领”。因此,如果墨守成规,即便具备精品案例属性的“小案”也会“泯然众人”。
“小案”裁判规则的创新要在法律框架内,以是否契合社会进步、是否合乎逻辑规律为标准。《程某诉江苏省某小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审理过程中,我们敏锐地发现大量类案中对学生在学校期间受伤的责任主体认定无不包括学校,不同的仅是责任比例。我们认为,如此处理,不仅不当地放大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还导致原本促进学生体格健康成长的体育课日渐成为“高危课程”,案件处理思路需要革新。因此,在该案办理时,我们贯彻校园保护须依法引领的思路,立足促进青少年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现实要求,依法、果断地判决已尽到安全保障、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有效地更新了社会公众对校园侵权责任主体的认识与理解。该裁判规则后被写入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