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文章
26-05-28 18:28 微博认证:《光明网评论员》栏目官方微博http://guancha.gmw.cn/

【#光明网评##高空抛物判赔1元不失立法本意#】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北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起的纠纷。一个从楼上掉下来的矿泉水瓶,砸坏了陈女士家田里的几棵辣椒苗。由于这已不是第一次,陈女士选择用法律方式维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确实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陈女士1元。#高空抛物难寻肇事者全体业主判赔1元#

或许,一些“无辜”的业主面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可能很难接受,但从法律上讲,高空抛物却“寻凶无果”的民事案件,本就应当由业主共同承担责任。翻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1254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再看这起纠纷,由于小区监控存在盲区,确实无法查明侵权人,所以将“给予补偿”的责任扩至全体业主,也不失立法的本义。千万不要小看这1元的赔偿数额。的确,1元钱对任何一个业主来说,可能都是“九牛一毛”,但也要看到,再小的赔偿都是建立在存在过错的基础之上。法院判决全体业主共同赔偿,认定了业主一方“有错在身”,也表明了保护公众权利的司法态度,更释放了遏制高空抛物乱象的强烈讯号。业主们今后应当更好地约束言行,主动参与社区治理,杜绝高空抛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