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5-28 16:50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今天律所实习律师问到关于执行时效的问题,即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已于2021年7月1日生效,但在此期间原告从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亦未向被告要求过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此时,原告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面临程序上的风险是什么?

1.关于执行时效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民事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同等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时效未进行变更的情况下,执行时效为两年】

2.超过执行时效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的规定,同诉讼时效一样,执行时效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事项和范围,人民法院不应对执行时效进行释明或者主动适用;超过执行时效,申请执行人并不丧失实体权利(仅代表被执行人获得抗辩权),被执行人并不当然免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超过执行期间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虽然人民法院不审查执行时效而应当先予受理,但被执行人以此为由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执行异议案件进行处理(接近于执行行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对于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3.执行时效抗辩的提出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的规定,既然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抗辩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除有新证据以外,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超过执行时效的抗辩应当有合理期间的限制,不能在人民法院已执行十年、二十年以后再提出执行时效抗辩,这样不利于保护申请执行人权利,亦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和执行的预期。

但是被执行人应当在何时提出超过执行时效的抗辩,或者说被执行人超过何种期限即丧失执行时效的抗辩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参照法律规定要求诉讼时效抗辩在一审期间提出,而按照法律规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结的一审案件审限为6个月,由此参考民事审判程序,执行时效应当在被执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执行之日起六个月之内提出;如果在首次执行时未提出执行时效抗辩,在此后恢复执行案件中提出执行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为个人观点,不做办案指导)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