碑林检察
26-05-28 10:08 微博认证: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严惩!】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http://t.cn/AX6w6uz4